外包,也就是公司將內部某些工作,交予公司以外的人來完成的一種經濟活動,等到對方完成工作後,給付報酬的意思。又稱為委外製造或是發包,但不管名稱為何,大部分的情況,都是屬於民法裡的「承攬」,但在一般的合約裡都會寫成「甲方委託乙方完成○○工作」。

為什麼不寫承攬而要寫委託?這樣不是很容易跟委任搞混嗎?



對呀,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承攬(民法490~514),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等到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

簡單地來說,就是我跟你說,你幫我作什麼事,我給你好處。至於這個「什麼事」,就是條文裡的「一定之工作」,而「好處」,就是報酬。


這個「什麼事」範圍是包山包海,包括了屬於技術的裝潢施作、水電維修、設計類的圖畫、外觀設計、商標、室內設計等,還有文字類的小說、劇本、文案等等,幾乎都被歸類到承攬的範圍裡。


講到這裡,我們就不得不要先提到另兩種與承攬不同,但很容易被搞混的勞務提供的類型,一個叫僱用,一個叫委任。

僱用,就是我們說的勞資關係;委任,就是我們講的代為處理事務。


這三者的差別在哪裡呢?

如果你去拜google廟或是看書,一定都會找到相類似的文字,像是「僱用以提供勞務為主,承攬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委任主要目的在處理事務,而僱用的目的是提供勞務」,又或是「承攬在完成一定的工作,而委任則是處理事務」。很好,假設看到這裡,你是非法律系而且懂了,請務必收我為徒,但因為我很窮,請准許我以「提供青春耶肉體」的方式來抵學費。(提供青春耶肉體是僱用?承攬?還是委任呢?)


難道提供勞務的目的,不是在完成一定的工作嗎?處理事務,又怎麼能跟提供勞務分開討論?而幫別人處理事務,不就是在完成別人本來應該要作的工作?到底有誰能夠撥開這一團團的謎霧,讓我們重見光明?邁向幸福的未來,一同對著夕陽踢正步?(←這實在是很老梗了)


這究竟是承攬的糾葛?

還是委任的糾纏?

又或者是僱用的糾結?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在這裡提供一個取巧的方式供大家辨別這三種的差別,這種方法,十分取巧,完全是邪魔歪道,請大家要誠心發血誓,絕對不用這種方式拿到市面上販售或法庭上搖擺,甚至就將以下文字寫到合約書裡,最後跌股的人可是你啊。切記,切記。



發誓了沒?




很好。


了解各別的性質並非一時三刻講的清楚(其實是我怕寫得丟三忘四),我們也不是要去參加司法特考………講到考試,讓我先離題看段VCR。


最近盛傳高考二級要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關於這一點,私以為真的是牽饅嗯湯,滿饅噗克啊。


主要的原因在於,大夥兒連中華民國的憲法都搞不清楚,還常用轉寄郵件鼓吹XX功德會好,吃素又環保,若是不照作,業障比天高這種違憲的事情(憲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有宗教自由)。

若再去唸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裡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宗教自由」。對照武裝鎮壓西藏的事實,考上的人不是要逼著自己錯亂,就是眜著良心寫答案,不管是錯亂或是眜著良心,這樣的人要領我繳的稅當薪水,讓我心頭結歸球啊。


(VCR結束)


咦?剛剛講到哪裡?(往上捲)




(捲回來)










講到發血誓。



這個取巧的方式,各位,今天看這篇文章不是要參考司法特考,也不用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懂了這個也不會讓你變成超級賽亞人或是宋世傑………什麼!



那學來作什麼?



很好,學來讓你明白你跟對方的約定,到底關係到哪一種的權利義務。僱用、承攬、委任這三者,法律關係不一樣,效果不一樣,可以保護自己的權利與以及應盡的義務也都有不同,他們只是看起來很像,就好像是平平都是生魚片,但用蠟作的生魚片、剛切好的生魚片以及放了一天的生魚片,遠遠望去好似沒有差別,吃下肚你就了了嘛。


各位了解嗎?


當你要準備要提供勞務、完成工作或是幫人處理事務時,就是準備要吃下肚了,當然是要明白吃下肚子的是什麼東西。


這三者我們暫時不需要分別研究到地老天荒,請兩兩一組並列找出決定性的差異即可,也就是關鍵字,找到關鍵字,你就找到天堂。




【僱用VS.承攬】

僱用就是你是我的員工,在上下班的時間裡,叫你作什麼你就作什麼,我不叫你作什麼,你牽饅嗯湯黑白做,就乖乖在位子上發呆。但我怎麼可能讓你發呆,看你沒事作我很賭爛,所以會叫你作些蠢事或是不甘你的事,像是幫我買菜接小孩重灌電腦下載mp3、破解丁丁大站相簿的密碼,你若是不會就去給我搞定。

因為僱用人(也就是老闆)的權力太太,所以有勞基法限制僱用人的權力。



承攬就是我好累好懶好笨好不想作,但老闆願意另外拿錢出來,所以我給你錢你快作,時間到作好拿給我就好,剩下的時間你愛作什麼就去作,找誰作我也不管,反正作不好我扣你錢。



兩者差異的關鍵是:在特定時間內,是否能拒絕其它的蠢事。學術點講,就是對於工作內容與項目有無自由決定權利。





【僱用VS.委任】
僱用,你是法務,這個合約、這個錢收不回來、這個庭交給你去……你是人事,給我找個管理部經理來,要耐操好用拚第一,最重要的是要錢少……你是總務,公司要搬家,你去找房子……你是業務,快給我去拉業績……你是研發,給我設計一款成本低賣價高用一年就要換而且只有我們會做的產品……你什麼都是你也什麼都不是,我說你是什麼你就是什麼,叫你彎腰撿肥皂,給我做就是。


委任,對不起,我只是仲介……對不起,我只是律師……對不起,我只是獵人頭公司……對不起,我只是ODM……對不起,我只是經銷商……對不起,我只會作手工皂……對不起,我只是好人……我就只是我,不然你要怎樣!(這真的很屌)



兩者差異的關鍵是:其實委任跟僱用都有可能要撿肥皂,但在委任,除了完成撿肥皂這件事外,不能強迫一定要用彎腰的方式撿,撿起肥皂就好了。但在僱用,叫你彎腰撿就是彎腰撿,哪來那麼多話。




【委任VS.承攬】

委任,就是我好忙,不能去法院開庭、不能去立法院備詢、不能找房子談價錢,你比較倒楣專業幫我去。

承攬,就是我好忙,你幫我寫狀紙、合約、劇本、小說或畫設計,滿意了就給你錢。


兩者差異的關鍵是:實質的東西。發現哪裡有寶藏叫委任,把寶藏挖出來給我叫承攬。



這位同學問,那把寶藏圖交出來是什麼?



問得非常好,我們來想想,達文西密碼裡,羅柏蘭登的角色是委任還是承攬?名偵探科南或少年金田一是委任還是承攬?



這是考試,以下開放作答。


不作答也可以留言。




※※※※※※※※※※※※※※※補充包※※※※※※※※※※※※※※※※


【8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工資:謂勞工因作而獲得之報。」「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定有明文。
是勞動契約之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勞動契約非僅限於僱傭契約,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其具有從屬性勞動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自應屬勞動契約。

(二)勞動契約為具有身分性質之契約,其勞務給付之義務,原則上係專屬於受僱勞工之義務,但經雇主同意,或習慣上允許他人代為勞動,或依勞動之性質,由他人代為勞動並無差異者,受僱勞工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85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

所謂委任,係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
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故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其處理事務之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

至僱傭,則指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而言。僱傭之目的,即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對於服勞務之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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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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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人氣嗎?! 難道這就叫做 曲高(走音)和寡嗎?! >"<
  • 我猜可能是加了補充包....科科...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3/12 20:06

  • 哈哈哈哈~!!!!浮小木的第一篇真是太精采了!!!!~~~我要作答、我要作答!!!! (舉手)

    委任、委任!!!!兩個都是委任!!
  • 很棒,你答對了,找雲上人拿獎品。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3/12 20:05

  • 達文西密碼劇情忘記了
    摳男好像沒有雇主耶
    這樣也算委任啊?
  • 沒有委任人,當然就沒有受任人,也就沒有委任的存在,所以這一切,是天意。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3/12 20:05

  • 看第一遍沒懂
    看第二遍似懂非懂
    再看第三遍會懂嗎? 有點懷疑....
  • 再看第三遍,如果再不懂,那就是我的問題XD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3/12 20:04

  • 達爾文密碼那個應該是「委任」,
    至於金田一,我就不瞭了。
    老師在上課,我都有在聽啊?

  • 嗯嗯,金田一跟達”文西”密碼,都是委任...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3/12 20:03

  • 我要發言,我要發言。

    二個都是「委任」,因為二個都是很專業(荽小),被要求拼死工作。
  • 很好,你抓到關鍵字(荽小)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3/12 20:03

  • 咿~~ 找我拿獎品也是委任嗎?

    那我也委任木兄代達好了 XD
  • 找你拿獎品,是請你承攬頒獎典禮。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3/12 22:23

  • 嗯嗯, 有逐漸了解過來了. 趕快看下一篇!
  • 沒有下一篇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3/16 23:41

  • 喔, 原來還沒有下一篇^^".

    作者有老師的智慧啊, 連貼兩篇的話就有人會絲毫不複習, 馬上衝去看下一篇, 然後全部忘記:D
  • 本來是來不及寫,經你這麼一提,果然有道理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3/16 23:46

  • 謝謝你唷!
    我自己現在自己出來接案
    正在改合約
    剛好看到您的介紹
    真的很謝謝唷
  • 不客氣,有需要可以寫email來問我哦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4/26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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