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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與祕密看似相同,實則性質有異。




隱私是人性尊嚴的一部分,受憲法保障,不受不法侵害,他人不得任意公開的權利,是個人合法與公眾利益無關的事或內心世界,例如裸體、嘿咻、撇尿撇條(但撇風有爭議)、指紋、身分證字號、個人資料,大家都在做大家都有,但不會公開作。有時公開做還會違法。(大法院會議解第588號、603號)



祕密是,是人或公司不欲為人所知的活動、訊息,因商業、法律等理由,不欲為人所知。祕密本身是否違法要個案認定,例如為善不欲人知是祕密、為惡不欲人知也是祕密(自首可減輕其刑,法務部關心您)、以為是偷偷為善卻導致他人偷偷犯罪,這個是另一個課題,其實我也不知道。





請問,性愛是隱私,而婚外情是祕密,揭發他人婚外情,並進而散佈抓猴照片書信,單兵應如何處置?




再問,公司監控員工電話、電子郵件、MSN通話及網路瀏覽記錄等,有侵犯員工的隱私或祕密嗎?負責監控的MIS或公司人肙是否應負連帶責任呢?若該監控人員,將所收集來的資訊拿來八卦或是作為自己blog的內容,能否主張其所取得內容為合法,故公開該內容並無違法呢?

















ps.要認真回答哦,跟法律無關的想法也行。

ps2.照片為在故宮大廳對著對面知名建築拍,沒拍到許小姐。(我也不想拍到XD)

ps3.上面那個ps2不是電玩的ps2。

ps4.上面那個ps3,很無聊,誰看不出來啊。

ps5.沒了。顯示狀態為自言自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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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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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這算散播黑函的一部份嗎?
    我「感覺」應有侵害他人權益之實。

    B.我們公司MIS委外,如有異常資料傳輸及色情網路瀏覽記錄,委外的公司才會匯報,
    但無限制公司人員的MSN、SKYPE…等對溝通軟體的使用。
    第二問,不知該如何做答。

  • A.是侵害隱私的話,散播照片的是老婆,老公可以反過來告老婆,並以之為離婚的原因,並請求損害賠償嗎?

    B.你信嗎?你知道委外的公司看到了什麼,又匯報了什麼嗎?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5/11 10:12

  • 第一題,是啊!!是侵犯隱私啊!!! 浮小木於包裝上標示相當清楚啊 (指)!!! 「人性尊嚴一部分」、「他人不得任意公開」等等等關鍵字。如何處置啊~~~?找一隻更厲害的猴給他抓回去啊!!!! 一入猴門深似海~~~當然要一報這血海深喉!!! (握拳)

    第二題喔~~~,濫用職權,瀆職!!!唯一死刑啊 !!! 島小妖風大,池淺王八多!!!亂世用重點(?)!!!( 重案組關心您)
  • 第一題:正解,再抓猴太麻煩,直接請求判決離婚???明明是是婚外情的人,為什麼可以告人呢???


    第二題:太嚴重,轉職去國安局,蒹職記者如何?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5/11 10:21

  • 啊哈哈哈
    應該是太超過吧
  • 你下手太重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5/11 11:12

  • 第二題,"公司監控員工電話、電子郵件、MSN通話及網路瀏覽記錄等,有侵犯員工的隱私或祕密嗎?負責監控的MIS或公司人員是否應負連帶責任呢?"
    個人想法是,如果監控是公開的,那就是公司政策之一,應該不違法,但如果是隱暪員工私下監控,是侵犯隱私。至於負責監控的人員,不必負連帶責任。
    "若該監控人員,將所收集來的資訊拿來八卦或是作為自己blog的內容,能否主張其所取得內容為合法,故公開該內容並無違法呢?"
    不行,那些資訊並不屬於負責監控的人員所有。
  • 公開監控(或許改為記錄)是合法的,所以公司應該在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以公告方式知員工,否則會有觸法的可能。

    負責監控(覺得記錄與收集電子資訊會比較婉轉一點)的人員,為執行職務,執行違法的職務,有違法嗎?是否成立共犯?


    最後,不管合法或違法,講出去就該死了(好像太超過XD)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5/11 14:46

  • 第一題
    『他人』是否為配偶呢?

    若是,則此他人的「使用」權是有一身專屬性的吧,通姦的事實已經侵害配偶的身分法益於先。以侵犯隱私為訴訟策略立場,等於承認自己是動作片主角,若對手戲演員非配偶,也等於間接承認通姦事實。來人啊~拖下去~

    若非配偶,則檢舉通姦是否如保密防諜般「人人有責」呢?
  • 通姦依各國國情不同,有刑事或民事的規定,依我國來講,告訴乃論的罪,並沒有禁止外人告發,但一般人不會去作。

    而我某個前同事,基於道德良知與正義感使然,對於劈腿的男女,一旦被他發現,他主張一定要告訴另一方,以端正社會風氣(此人在公司負責記錄網路訊息或通聯記錄),若是婚外情落在他手裡,大概就直接咔嚓小雞雞或抓去浸豬籠了。


    你講的使用權,是指證據的使用嗎?


    老婆告通姦,老公告老婆侵害隱私,大家打混仗。反正婚姻出現裂縫,就來比狠。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5/11 15:18

  • 不管怎麼樣
    一定要
    甲說.....
    乙說.....
    丙說.....
    ........
  • 法律人實在很愛說。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7/25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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