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在咪後的Blog上驚見本系列第一篇的後續討論,文中一開頭就說沒有(二)了,還連講了兩次,雖然咪後的本意並非期待我趕緊推出第二篇,只是遲遲不見(二)的出現,著實讓我捏了一把冷汗,這冷汗的流下並非對不起引頸期盼的來訪的朋友,而是自覺對不起自己。
早知道就不要寫,不就沒事了(大誤)
本文開始------------
企業的經營真的很奇怪,一方面為了減少人力費用的支出,所以把以前屬於公司內部的人力外包出去,另一方面又為了擴大企業規模,努力的作垂直整合,把上下游的廠商全部吃下來,若吃不下來,就叫他們簽一份同意書,裡頭有「最低價格保證」、「七年不斷貨保證」、「訂貨不表示成立訂單,但你一定要備貨,不然你就死定了條款」、「產品拎北要先試用一年,不滿意機器退給可不付任何費用條款」、「如果驗收有瑕疵可解除契約,你還要賠償所有損失,不然就告死你條款」、「付款期間為驗收通過後180天,到時候看我用的開不開心,開心的話就再開半年的票給你,不開心我就退貨,你還要賠我的損失條款」云云。
我們當然可以沒法接受被客戶欺壓,但諱於市場的強弱勢只好緊抓著床單一角默默忍受。但怎麼看就像是大賣場以「環保」的理由,不再提供紙箱給消費者一樣莫名其妙。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為自古以來的常理,哪來的先試用一年或是驗收後180天才付款的道理,呷人夠夠莫此為甚。
講到環保,我不禁要說現在什麼事情扯上「環保」就很偉大的現象,賣場不提供紙箱無非是紙箱可以賣錢、消費買了一大堆東西但忘了自備環保袋(事實上環保袋也帶不進賣場裡),就會跟賣場買大型塑膠袋來裝東西,繞了一圈還不就是為了賺錢,環保個屁。
要環保救地球,不要生小孩就可以了,地球會掛,都是人類太多造成的。殺生才能救地球,you know。(此時一定要ㄍㄟ掰地用一下英文才行)
企業對付廠商如此,便何況是一般接案的小公司、工作室或SOHO族,殺價扣款嫌棄退貨更是不會手軟。先是叫一堆公司來比案,然後嫌東嫌西說不要後,東拿一點西拿一點,隨便改一下就變成他們家的東西。這種的是基本款,講難聽點就是把外包人員當成人肉創意製造器,還不用錢咧,開公司未免快太好賺了吧。
講到不用錢,最近發生了一件很妙的事,堂堂上市人力銀行的公司楊董槓上了人稱「宅神」的朱大。原因是楊董在成大的演講,說了「延畢的學生是懦夫」、「如果真的有心,那就要去企業作免費的」云云,被朱大抓到語病連寫了兩篇文章,把楊董過去所說的話拿出來對照,將他鞭到體無完膚,楊董臉上掛不住,回了句「沒聽完全部演講就斷章取義的人,沒資格評論」。
未料,在同一時間,該公司的員工匿名在朱大的部落格留言,要朱大為了妻兒最好留點口德。這下好了,朱大若不反擊,就不像他了。最後演變成網友們群體要到這家人力銀行去要求作免費的員工。
如果這件事成真,那楊董該如何呢?
若我是這家被戲稱為「奴隸銀行」的人力銀行法務人員,有人跑來說要做免費的,而且還是董事長公開演講鼓勵。若我不照著辦,不就擺明著董事長對外唬爛,但要照著辦,這中間牽涉到的問題,最基本的,就是奴隸……呃…免費勞力跟資方之間,究竟是成立什麼樣的契約呢?
但說下去就岔題岔太遠了,因為要一方面要免費另一方面又將他視為一般員工來管理,除了讓他掃庭園剪花草外,大概也沒別的工作可以給他作了,故先按下不婊…不表,回到主題為上。
主題是……呃……外包…
這外包當然不是外帶打包之意,而是將公司欲完成的工作,交由非屬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來進行,舉凡是辦公室裝修、網站設計、空調保養、清潔等等,現在就連人事工作裡的選育用留其中的選、育外包出去了。
面對發包公司的廠商或個人,千萬不要認為大公司就一定有法務或律師在幫著看契約,有很多都是聯絡窗口自己在亂搞的。也因此,只要我們多具備比聯絡窗口多一些的契約常識,保護自己就不會有問題了。
只是說,這全部執行的過程中,包括了很多非法律層面的考量,像是為了人情、是開市第一宗生意、背後有龐大的商機,甚至是為了作功德,還是你根本沒種跟人家談判,都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之內。
契約的簽訂有三大要點是一定要注意的:
一、當事人(就是簽約的雙方是什麼人)
這一定要弄清楚,這是主張權利義務的基礎,關係到日後向誰討錢。不要對方的採購或總務簽了名,你就以為契約成立生效了。雖然內部關係不足以對抗善意(法律名詞「善意」是指「不知情」的意思)的相對人,但討錢的過程中,會讓你很煩躁,所以請確認對方是以公司名義用印的。
二、契約標的(就是這份契約主要是執行什麼工作)
把雙方應該要作的事情都寫清楚,寫得清楚,就可以避免發包公司拗你作其它的工作(如果甘願被拗,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例如:完成一張DM的設計,那就只有設計,不包含印刷;設計如果要修改,最好也說清楚最多只能改幾次,而且每修正一次原則上要再延多久,修改時間不能算遲延等等。
我們最常看見的是,你以為改好了,對方也說OK,結果他
三、意思表示(就是除了上面兩項以外的內容)
例如錢怎麼付、解除或終止的條件是什麼、合約解除或終止後,已經投入的成本要怎麼付、如果任一方違約損害賠償的計算、如果有智慧財產的問題,又應該怎麼處理、要不要有保密條款、如果對方是國外公司(這絕對有可能)管轄法院跟準據法等等,以及其它這裡沒有寫到,但想到的的狀況,最好一五一十通通列進去。
對方公司也由小到大,一定也累積了很多發包的經驗,所持的態度一定是能拗就拗,把所有他們過去曾經發生過的困擾,轉換成契約文字寫進去。所以我們的態度是寧殺錯不放過,看不懂就問對方,請對方解釋一下,沒有說一定要對方改,但至少你得知道你簽了什麼東西。
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由此來判斷這聯絡窗口好不好溝通,如果他連合約都懶得跟你溝通(或許他也不懂才不想回答你),那麼事後執行過程大概也不會好受。
在此跟大家分享一般公司聯絡窗口的幾句名言:
一、 這是制式合約啦,不能改
定型化契約才不能改,我看過明明是買設備,結果對方拿買耗材的合約給我,文不對題還不能改,只能說退回重寫或是我幫你寫;
二、 要改就別作
不改就真的別作,真的。如果你有別的理由,不做不可,那我建議還不如不簽,反正簽了你就輸定了,不簽還有拗的機會。
三、 簽合約只是作作樣子,不會真的告你
聽到這句話你怕不怕?
告你是法務的工作,他當然不會告你。而像我過去這種人事兼法務兼總務的話,我說會告,那就要相信了,我連客戶跟政府機關都敢拖出去修理了,更何況是小小的外包廠商。
四、 這是公司交代的,你不要為難我好不好
很好,大部分人都會被動之以情,而你應對的方法也很簡單,就跟他要法務或主管的email,你直接寫給對方的主管或法務,簡單說明希望修改的理由即可,看看對方怎麼回再決定。
有很多公司會說法務不對外,我個人不信這一套,至少我就曾經跟客戶法務以email討論過合約內容,過程也蠻順利的,所以大家不必太緊張。
最後提供大家一個小條文,是給接案作設計或者寫網頁的朋友們使用的:
甲方為發包公司,乙方是接案的承攬人,本約標的是指執行的內容,例如設計型錄
* 乙方應依甲方指示進行本約標的設計,甲方得要求乙方進行三次修改,如修改逾三次後甲方仍有變動之需求,乙方得另行報價或得主張解除契約,乙方為執行本約標的所支出之費用(包括人力小時費用、製作樣本費用等等),甲方均應支付之。
ps.本文內容僅為介紹承攬概念,如有實際合約需求,仍應依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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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的明日(4)
果然隔行如隔山, 很有趣@@.
所以我之前一直謀略當個一日xx,一日xx~~不計酬夥計...好傻好天真嗎
很多透過數字人力仲介來的制式履歷,除非經驗驚人,不然大部份都不會仔細看,
因為我主管說:「個人履歷應有個人特色。」
另外,主管也不愛以無薪上工為條件求職的人。
他只怕公司被大搬家。
公司跟A說,要去那個地方(不是PRC喔)的話就簽這種約,不簽拉倒,自己看著辦。
A後來不爽就離職了,連「賣身契」的賠償金(進公司時簽約沒服務滿一定年數須賠的款項)都不賠。
他吃定這個本土大公司根本拿他沒輒,要不到錢。
因為,他是拉丁美洲的台僑,回僑居地了,也不打算再來台灣。呵。
對呀 都差點忘了故事的好結尾
以後每個星期六晚上看不到痞子英雄要怎麼辦XD!
有特色的履歷表是什麼+1
有關這類契約在訴訟上(目前正在實戰中)可分別主張:
可以從投資關係(股份)認為二公司具有主從關係。
在台灣的公司雖然沒有簽下書面,只要在訴訟中舉證在相談的過程中,雙方已經有談到僱傭或者委任的細節部份,契約就可以成立。(請浮大木解釋'諾成'契約)。如果諾成後成立,該公司就必須加辦勞健保。如果沒有,就是違(行政)法,應被罰鍰。
關於受僱在大陸工作之部分,因為委任或僱庸的內容履行在大陸,根據行為地法原則(再請浮大木解釋),依據大陸所成立的契約當然是依據勞動合同法。
因此,兩份契約可以解釋為同一份契約但具有兩部份,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
當然,在簽約的時候,可以四四六六說明白,但是經濟的強弱邊並不是想要怎樣就怎樣的調整,對於荷包,有時候還是必須低頭,頭低進公司了還是得要求自己的基本權益。
(有些部分涉及牟利智慧,不宜在此處說明,說多了,事務所就沒得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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