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_9679.JPG


那天在咪後的Blog上驚見本系列第一篇的後續討論,文中一開頭就說沒有(二)了,還連講了兩次,雖然咪後的本意並非期待我趕緊推出第二篇,只是遲遲不見(二)的出現,著實讓我捏了一把冷汗,這冷汗的流下並非對不起引頸期盼的來訪的朋友,而是自覺對不起自己。


早知道就不要寫,不就沒事了(大誤)





本文開始------------



企業的經營真的很奇怪,一方面為了減少人力費用的支出,所以把以前屬於公司內部的人力外包出去,另一方面又為了擴大企業規模,努力的作垂直整合,把上下游的廠商全部吃下來,若吃不下來,就叫他們簽一份同意書,裡頭有「最低價格保證」、「七年不斷貨保證」、「訂貨不表示成立訂單,但你一定要備貨,不然你就死定了條款」、「產品拎北要先試用一年,不滿意機器退給可不付任何費用條款」、「如果驗收有瑕疵可解除契約,你還要賠償所有損失,不然就告死你條款」、「付款期間為驗收通過後180天,到時候看我用的開不開心,開心的話就再開半年的票給你,不開心我就退貨,你還要賠我的損失條款」云云。



我們當然可以沒法接受被客戶欺壓,但諱於市場的強弱勢只好緊抓著床單一角默默忍受。但怎麼看就像是大賣場以「環保」的理由,不再提供紙箱給消費者一樣莫名其妙。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為自古以來的常理,哪來的先試用一年或是驗收後180天才付款的道理,呷人夠夠莫此為甚。


講到環保,我不禁要說現在什麼事情扯上「環保」就很偉大的現象,賣場不提供紙箱無非是紙箱可以賣錢、消費買了一大堆東西但忘了自備環保袋(事實上環保袋也帶不進賣場裡),就會跟賣場買大型塑膠袋來裝東西,繞了一圈還不就是為了賺錢,環保個屁。


要環保救地球,不要生小孩就可以了,地球會掛,都是人類太多造成的。殺生才能救地球,you know。(此時一定要ㄍㄟ掰地用一下英文才行)



企業對付廠商如此,便何況是一般接案的小公司、工作室或SOHO族,殺價扣款嫌棄退貨更是不會手軟。先是叫一堆公司來比案,然後嫌東嫌西說不要後,東拿一點西拿一點,隨便改一下就變成他們家的東西。這種的是基本款,講難聽點就是把外包人員當成人肉創意製造器,還不用錢咧,開公司未免快太好賺了吧。



講到不用錢,最近發生了一件很妙的事,堂堂上市人力銀行的公司楊董槓上了人稱「宅神」的朱大。原因是楊董在成大的演講,說了「延畢的學生是懦夫」、「如果真的有心,那就要去企業作免費的」云云,被朱大抓到語病連寫了兩篇文章,把楊董過去所說的話拿出來對照,將他鞭到體無完膚,楊董臉上掛不住,回了句「沒聽完全部演講就斷章取義的人,沒資格評論」。


未料,在同一時間,該公司的員工匿名在朱大的部落格留言,要朱大為了妻兒最好留點口德。這下好了,朱大若不反擊,就不像他了。最後演變成網友們群體要到這家人力銀行去要求作免費的員工。


如果這件事成真,那楊董該如何呢?


若我是這家被戲稱為「奴隸銀行」的人力銀行法務人員,有人跑來說要做免費的,而且還是董事長公開演講鼓勵。若我不照著辦,不就擺明著董事長對外唬爛,但要照著辦,這中間牽涉到的問題,最基本的,就是奴隸……呃…免費勞力跟資方之間,究竟是成立什麼樣的契約呢?


但說下去就岔題岔太遠了,因為要一方面要免費另一方面又將他視為一般員工來管理,除了讓他掃庭園剪花草外,大概也沒別的工作可以給他作了,故先按下不婊…不表,回到主題為上。




主題是……呃……外包…


這外包當然不是外帶打包之意,而是將公司欲完成的工作,交由非屬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來進行,舉凡是辦公室裝修、網站設計、空調保養、清潔等等,現在就連人事工作裡的選育用留其中的選、育外包出去了。


面對發包公司的廠商或個人,千萬不要認為大公司就一定有法務或律師在幫著看契約,有很多都是聯絡窗口自己在亂搞的。也因此,只要我們多具備比聯絡窗口多一些的契約常識,保護自己就不會有問題了。


只是說,這全部執行的過程中,包括了很多非法律層面的考量,像是為了人情、是開市第一宗生意、背後有龐大的商機,甚至是為了作功德,還是你根本沒種跟人家談判,都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之內。


契約的簽訂有三大要點是一定要注意的:

一、當事人(就是簽約的雙方是什麼人)

這一定要弄清楚,這是主張權利義務的基礎,關係到日後向誰討錢。不要對方的採購或總務簽了名,你就以為契約成立生效了。雖然內部關係不足以對抗善意(法律名詞「善意」是指「不知情」的意思)的相對人,但討錢的過程中,會讓你很煩躁,所以請確認對方是以公司名義用印的。

二、契約標的(就是這份契約主要是執行什麼工作)

把雙方應該要作的事情都寫清楚,寫得清楚,就可以避免發包公司拗你作其它的工作(如果甘願被拗,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例如:完成一張DM的設計,那就只有設計,不包含印刷;設計如果要修改,最好也說清楚最多只能改幾次,而且每修正一次原則上要再延多久,修改時間不能算遲延等等。

我們最常看見的是,你以為改好了,對方也說OK,結果他奶奶的老闆不OK,改來改去,又說請你立馬手刀快點改,你恨不得騎馬手拿大刀抹他脖子,最後還是犧牲睡眠幫他改,這是何苦。


三、意思表示(就是除了上面兩項以外的內容)

例如錢怎麼付、解除或終止的條件是什麼、合約解除或終止後,已經投入的成本要怎麼付、如果任一方違約損害賠償的計算、如果有智慧財產的問題,又應該怎麼處理、要不要有保密條款、如果對方是國外公司(這絕對有可能)管轄法院跟準據法等等,以及其它這裡沒有寫到,但想到的的狀況,最好一五一十通通列進去。


對方公司也由小到大,一定也累積了很多發包的經驗,所持的態度一定是能拗就拗,把所有他們過去曾經發生過的困擾,轉換成契約文字寫進去。所以我們的態度是寧殺錯不放過,看不懂就問對方,請對方解釋一下,沒有說一定要對方改,但至少你得知道你簽了什麼東西。


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由此來判斷這聯絡窗口好不好溝通,如果他連合約都懶得跟你溝通(或許他也不懂才不想回答你),那麼事後執行過程大概也不會好受。


在此跟大家分享一般公司聯絡窗口的幾句名言:

一、 這是制式合約啦,不能改

定型化契約才不能改,我看過明明是買設備,結果對方拿買耗材的合約給我,文不對題還不能改,只能說退回重寫或是我幫你寫;


二、 要改就別作

不改就真的別作,真的。如果你有別的理由,不做不可,那我建議還不如不簽,反正簽了你就輸定了,不簽還有拗的機會。


三、 簽合約只是作作樣子,不會真的告你

聽到這句話你怕不怕?

告你是法務的工作,他當然不會告你。而像我過去這種人事兼法務兼總務的話,我說會告,那就要相信了,我連客戶跟政府機關都敢拖出去修理了,更何況是小小的外包廠商。


四、 這是公司交代的,你不要為難我好不好

很好,大部分人都會被動之以情,而你應對的方法也很簡單,就跟他要法務或主管的email,你直接寫給對方的主管或法務,簡單說明希望修改的理由即可,看看對方怎麼回再決定。

有很多公司會說法務不對外,我個人不信這一套,至少我就曾經跟客戶法務以email討論過合約內容,過程也蠻順利的,所以大家不必太緊張。



最後提供大家一個小條文,是給接案作設計或者寫網頁的朋友們使用的:

甲方為發包公司,乙方是接案的承攬人,本約標的是指執行的內容,例如設計型錄

* 乙方應依甲方指示進行本約標的設計,甲方得要求乙方進行三次修改,如修改逾三次後甲方仍有變動之需求,乙方得另行報價或得主張解除契約,乙方為執行本約標的所支出之費用(包括人力小時費用、製作樣本費用等等),甲方均應支付之。


ps.本文內容僅為介紹承攬概念,如有實際合約需求,仍應依個案而定。







Bookmark: HemiDemi MyShare Baidu Google Bookmarks Yahoo! My Web Del.icio.us Digg technorati furl Bookmark to:YouPush Bookmark to:你推我報

Posted by littlewood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13) Trackback(0) Hits(794)


open trackbacks list Trackbacks (0)

Comments (13)

Post Comment
  • 跟本文不很相關,但讓我想到朋友的最近遭遇的困境,朋友被裁員了快一年,最近終於被家上市的公司錄取到大陸長駐的工作,薪資條件是公司不加勞健保,薪水只領人民幣,在養家活口的壓力下他猶豫著是不是該簽了那份制式的合約,就那樣到台灣勞基法不疼,大陸勞動法不愛的大陸被外包去了. 或許在法律的規範下是合法的, 但是他總是有一種沒有保障看不見未來擔憂.
  • 應該是直接受雇於大陸的分公司吧,要實際看看勞動合約才知道哦,只是既然跟台灣公司簽,那不保勞健保,一定是違法的,就算白紙黑字也一樣。

    當事人約定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的。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6/19 01:00

  • 是的,我看他拿回來的合約,簽約的名稱是大陸分公司,所以算是直接受雇於大陸分公司吧,但還是覺得很悲憤,以台灣的公司的名義在"奴隸銀行"招募台灣員工到大陸,在經過台灣公司的層層面試與錄取之後,再以大陸分公司的名義出來簽合同,總有一種大野狼穿著經濟壞的外婆衣服去騙來經濟無依的失業小紅帽門來吃吃的味道。
  • 如果是直接受雇大陸分公司,那就該適用中國大陸的勞動合同法了,因為台灣人在中國大陸該繳的稅及公積金也沒少一毛錢,自然應該也受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可以參考台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中國大陸政府頒布的),原則上是適用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的。



    故事的最後,小紅帽是救了老奶奶哦。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6/19 11:11

  • 我的本意也是有在期待第二篇的推出阿~~
  • 是是是,咪小姐教訓的是Orz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6/19 11:12

  • 嗯嗯, 不枉了我一直等一直等啊.

    果然隔行如隔山, 很有趣@@.
  • 沒錯,就如同我對小瑪很熟,但對虎斑狗就不了解了@@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6/19 11:13

  • 這..這.....(低頭玩手指..)

    所以我之前一直謀略當個一日xx,一日xx~~不計酬夥計...好傻好天真嗎
  • 頂多是一日清潔或是一日打掃吧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6/19 11:13

  • 我繁重工作裡的一小部份工作是人員應徵書面審查。
    很多透過數字人力仲介來的制式履歷,除非經驗驚人,不然大部份都不會仔細看,
    因為我主管說:「個人履歷應有個人特色。」

    另外,主管也不愛以無薪上工為條件求職的人。
    他只怕公司被大搬家。
  • 怕公司被搬家確實是對願意無薪工作的最大考量,誰知道來的人是不是對方公司派來臥底的內鬼.....


    對了,雖然我在過去五年的時間,看了不下一千份履歷表,但對於所謂有”個人特色”的履歷表長什麼樣子倒是沒見過,可能是所處電子業的關係。

    綠同學有沒有問過你主管,所謂個人特色是什麼?可以舉例嗎?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6/19 14:05

  • KK大第一篇的故事,跟我以前一個同事(簡稱A)的遭遇很像啊,相似度有90%以上。
    公司跟A說,要去那個地方(不是PRC喔)的話就簽這種約,不簽拉倒,自己看著辦。
    A後來不爽就離職了,連「賣身契」的賠償金(進公司時簽約沒服務滿一定年數須賠的款項)都不賠。
    他吃定這個本土大公司根本拿他沒輒,要不到錢。
    因為,他是拉丁美洲的台僑,回僑居地了,也不打算再來台灣。呵。
  • 看來這種欺壓勞工的模式好像都差不多耶,不知道是不是嘴砲管顧公司造成的。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6/20 09:35

  • 其實, 我就是那位朋友, 很謝謝您熱心的回覆,有種終於可以上岸歇口氣的心情,我會仔細的了解相關的勞動法規定,也會在合約上將需要加註跟公司討論。終於可以比較安心的外出賺錢養家了。 謝謝!

    對呀 都差點忘了故事的好結尾 
  • 原來你就是傳說中的「強者我朋友」!

    如果有需要,可以寫email來問我,littlewood0106@gmail.com

    比較要注意的,就是:宿舍、宿舍水電網路費用、在大陸所得的稅(現在在台灣也要繳大陸所得的樣子)、台灣沒有勞健保,那你就要自己繳健保跟國民年金,勞保年資也中斷(這點最糟,因為若你這家公司沒勞保,若你被資遣,是無法領台灣的失業給付)、大陸的公基金或社會保險、休假及返台機票(自付還是公司提供)、年終及分紅確切的計算方式、領台幣還是人民幣或美金。

    簡單提一下就這些,實際要看合約內容。(合約內容是否符合大陸勞動合同法,而不是台灣的,因為是大陸公司)



    對了,順道提一下。

    按照奴隸銀行跟求才公司的合約,一家公司只能用一個帳號,關係企業不能互用,更別說大陸跟台灣,尤其是奴隸銀行在大陸的動作很積極,都會打來台灣公司試探,所以如果真發現這種情形用台灣公司找大陸公司的員工,還真有種沒用台灣公司簽約,確定是違反他們之間的合約。我想說,你要不要......你知道我意思...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6/20 09:49

  • 謝謝浮木的提醒跟關心,可是我要是真的去簽了那份條約去被外包,對奴隸銀行是否會保密我的身分沒有信心,說穿了就是我很俗仔,我不敢,但要決定重新再找,到是會看看那家企業的多有種。
  • 那家企業,如果你不去,應該也會有人願意去簽他的勞動契約,畢竟工作確實不好找。我只能給提供建議,但不能幫你決定,希望我們都求職順利。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6/21 00:42

  • 要完結篇了!要完結篇XD!
    以後每個星期六晚上看不到痞子英雄要怎麼辦XD!
  • 買DVD回來看完整版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6/21 00:39

  • ......小瑪是什麼?

    有特色的履歷表是什麼+1
  • 小瑪是瑪爾濟斯犬的暱稱,點點這種的。

    如果像哈利波特裡的咆哮信,應該很有特色,
    或是找貓頭鷹送履歷表之類的XD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6/22 14:08

  • 首先聲明,我的法律沒有浮大木讀的好,以下訊息僅供參考:
    有關這類契約在訴訟上(目前正在實戰中)可分別主張:
    可以從投資關係(股份)認為二公司具有主從關係。
    在台灣的公司雖然沒有簽下書面,只要在訴訟中舉證在相談的過程中,雙方已經有談到僱傭或者委任的細節部份,契約就可以成立。(請浮大木解釋'諾成'契約)。如果諾成後成立,該公司就必須加辦勞健保。如果沒有,就是違(行政)法,應被罰鍰。
    關於受僱在大陸工作之部分,因為委任或僱庸的內容履行在大陸,根據行為地法原則(再請浮大木解釋),依據大陸所成立的契約當然是依據勞動合同法。
    因此,兩份契約可以解釋為同一份契約但具有兩部份,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
    當然,在簽約的時候,可以四四六六說明白,但是經濟的強弱邊並不是想要怎樣就怎樣的調整,對於荷包,有時候還是必須低頭,頭低進公司了還是得要求自己的基本權益。
    (有些部分涉及牟利智慧,不宜在此處說明,說多了,事務所就沒得賺了)
  • 呃.....這裡是留言版,不是考場吧XD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6/30 18:05

  • 我很難剃頭,所以我ㄧ值失業。~悶
  • 那就別找了。

    littlewoodreplied on 2009/06/30 18:04

Comment Permissions: Allow commenting

Leave Comment

*Name/Nickname
E-mail
Personal Website
Comment Title
*Comment
* Private Comment